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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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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79 日期:2021/12/29 |
由于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发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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