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杭州下沙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两业并举、协调发展”的战略,鼓励和扶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断提升和完善生活性服务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新引优 促进产业集聚
1、新引进信息软件、互联网、物联网、服务外包等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经认定,视注册资本给予奖励:
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或1500万元)以上的,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给予租赁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实际租金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按1元/平方米/天补助;实际租金不到2元/平方米/天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给予租赁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实际租金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按1元/平方米/天补助;实际租金不到2元/平方米/天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给予租赁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实际租金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按1.6元/平方米/天补助;实际租金不到2元/平方米/天的,按实际租金的80%给予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自公司设立起前2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10万元;后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新引进的文化创意类企业,自公司设立起2年内给予企业房租补助,按1元/平方米/天计算(不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金为准),面积不超过 100平方米。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2、新引进受托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自公司设立起5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新引进的融资租赁、担保等金融服务类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或3亿元)以上的,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8万元。
3、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保险业、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人才中介、知识产权代理、科技信息、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经认定,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4、新引进并设立外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大型商业项目(含购物中心、超市、酒店),经认定,自开业当年起前2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8万元,后2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5、对新引进或以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投资建设商务办公楼宇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且税收属地率达90%以上的,自楼宇投用之日起前3年内项目租金收益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8万元;后2年内租金收益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6、新引进的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3A级及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3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自公司设立起3年内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7、社区留用地自建项目,新引进大型商业、总部企业商务办公楼宇等,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经认定,给予企业不高于注册资本5‰的奖励。
二、招大引强 发展总部经济
8、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大企业大集团、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优质科技型企业等来开发区,设立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其中来自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年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研发、销售、营运等单项或多项功能的企业总部,视注册资本给予奖励: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每亿元按照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汇率折算。
9、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上述总部企业,在开发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到位。租赁自用办公用房,5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指导价的最高50%给予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前3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80%、后2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11、对以上总部企业内科技管理人才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形成对区财政贡献每10万元,奖励5万元。在总部企业设立后5年内,年薪3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高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总部企业的人才引进培养等按照开发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三、扶优扶强 提升产业质量
12、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六位,且保持增长的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表彰授予“开发区现代服务业优秀企业”称号。
13、凡当年度区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以其前3年平均区财政贡献为基数,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增量10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含)-1000万元、100(含)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以下,分别按其区财政贡献每新增10万元,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
14、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百强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百强商贸”等行业性百强企业的,奖励5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区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奖励2万元。
15、凡当年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饭店为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市场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旅行社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点(访问点)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16、凡当年被新评定为5A、4A、3A级的现代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17、凡软件企业当年新通过CMMI、CMM、PCMM五级、四级、三级认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支持出口名牌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奖励30万、10万元、5万元。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在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当年离岸执行金额比上年每增长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
18、电子商务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或独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网上交易额首次达到20亿元(含)、10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被新评定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19、工业和服装设计类企业、影视传媒类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工业和服装设计、影视、动画作品当年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知名奖项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原创影视作品(100分钟以上)在省级以上电视媒体或影院公开播映的,奖励5万元。
20、当年新开业的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商业项目(含购物中心、超市、酒店),给予项目楼宇业主单位奖励50万元。
21、支持商贸企业(含专业市场)实施统一收银系统、独立电子商务平台、配送网络等业态提升改造,经认定,按实际核定投入给予10%的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提升改造后实施统一收银的市场,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同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市场管理机构奖励,每新增10万元奖励5万元。
22、凡当年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街区(含专业街区)的,分别给予管理主体配套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23、列入市农贸市场二次改造提升计划的项目,当年度验收合格的,奖励10万元。
24、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服务业集聚区项目(含特色园区、基地),凡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园区、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25、以服务外包、创意产业、现代物流、金融、风险投资企业、中介服务等为主的主题(特色)楼宇( 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且税收属地率达90%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当年整幢楼宇新引进实到资金1亿元(或等值美元)以上的,每新增1亿元(或等值美元),给予管理团队(楼宇业主)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当年整幢楼宇(不含房地产企业,区内迁址企业按新增部分计算)纳税总额每实现100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楼宇业主)奖励10万元。
26、服务业企业参加(或承办)各类展销会、推介会,经预先备案的,按国外、省外、省内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区级以上重点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其它
27、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规模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可以实施“一企一策”予以奖励和扶持。
五、附则
28、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当年度新引进的企业需为独立法人企业。
29、政策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未能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30、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31、新设杭州下沙公司注册总部企业从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其全部奖励(资助和配套)额度以其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均以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
32、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33、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