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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浏览次数:1946 日期:2013/6/20
     为鼓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做优做强,加快推进开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在开发区
杭州下沙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开发区投资、经营,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从事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艺术品业、文化会展业八大门类的创意企业和创意产业园。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工业设计、电子商务、影视传媒和服装设计产业。
二、政策内容
(一)创意企业
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创意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创意企业在开发区建设企业总部,予以优先供应土地。    
2、凡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创意产业专项支持的创意企业,开发区按相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并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3、企业参加由开发区统一组织的各类创意型展会,给予摊位费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会展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对新引进的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创意企业租用区内办公用房进行研发、设计活动的,经开发区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按当年租价的80%、50%和30%补贴,享受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5、对担保机构为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中小创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按其提供贷款担保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公司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
6、对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创意企业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获得市以上立项资助的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技术、创作、培训、版权等)中心和平台项目,贷款利息超过50万元部分,再给予50%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7、开发区管委会相关的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区内创意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8、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创意大赛,并对获奖项目给予相应奖励:
     (1)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奖励10万元。
     (2)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银奖或国家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奖励8万元。
     (3)获得国家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银奖或省、市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奖励5万元。
     (4)获得省、市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银奖,奖励2万元。
9、鼓励开发区现有制造业企业开展工业设计服务外包业务,其与区内工业设计企业签订合同的,给予合同实际成交金额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将工业设计成果成功转让给开发区内企业,以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5%奖励给工业设计成果单位,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企业通过审查的原创性影视、动画、出版作品给予奖励。在中央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和600元给予奖励。在中央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按每集(每集时间长度按45分钟计算) 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一部50万元给予奖励。
11、创意企业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或国际知名动画节展主要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及相关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12、企业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开发区认定的,给予企业服务年费50%的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开发相关产业化软件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
1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速发展,对企业租用通讯、宽带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
(二)创意产业园
14、鼓励和支持创意产业园申报市级以上创业中心(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业中心(孵化器)的则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创意产业园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区财政按下达项目要求给予资金配套;
15、创意产业园企业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超50万元,由区财政给予创意产业园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同一园区奖励不超过三年。
三、附则
1、创意企业和创意产业园认定标准:
创意企业认定标准:(1)从事本政策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创意服务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经营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3)企业中从事创意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4)企业按本政策所列范围内的创意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
创意产业园认定标准:(1)创意产业园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2)创意产业园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入园企业达到20家以上。(3)创意产业园的建设和运行必须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凡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各项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单位对开发区的财政贡献。
4、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1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5、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承担50%。
6、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予以追回资金。
7、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8、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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