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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1119 日期:2014/2/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 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杭州下沙代理记账 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 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 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 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 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 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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