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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沙公司注册对注册商标保护的一些见解
浏览次数:1682 日期:2013/10/24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 杭州下沙公司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不同的企业类型对注册资本有着不同的最低限额,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与创办企业者距离较近的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有人认为在商标还不知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申请全类注册。但是,如果商标始创人率先进行了全类注册,就能避免在该商标成长的过程中他人合法取得在其他类别的专用权。
      其次,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将这些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使企业的实力不断扩大,并向多元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进行全类注册,也并非只是花钱买个平安。
      商标保护应该追求绝对垄断,而全类注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能使企业拥有较为丰富的商标资源,占有较大的商品服务范围,有利于新扩展商品、服务及时投放市场。因此,全类注册是企业针对优秀商标而设计的重要防御战略,企业有必要进行全类注册。
      要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并非易事,要全面保护自己,注册全类商标是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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