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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报销住宿费,如按标准应报销二等座545元,购买的是一等座981元的火车票,超标准的400及对应的36元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能否抵扣?账务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实务问题:
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项税额定义强调是“纳税人购进”,则超标准的旅客运输/住宿费,不是企业负担的支出,也就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所以超标准部分的旅客运输费/住宿费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多余的400及对应的24元进项税额不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
(1)取得981元的火车票,由于是“一张”票,应该是“全额”认证,也就是产生进项税额81(981÷(1+9%)×9%)元,由于超标的436元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转出36元的进项税额。
(2)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
贷:银行存款/现金 5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6
【问题讨论】超标准的436元算不算虚开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提供服务单位,确实提供的“超报销标准”的服务,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再者,要是按照“没有拿到单位报销/或者单位不给予报销就属于虚开”,实务中虚开的情形太多了,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没有拿到单位报销/或者单位不给予报销就属于虚开”。
2.如果按照公司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规定,超标准部分的旅客运输费/住宿费允许报销,则超标准部分的旅客运输费/住宿费的增值税额属于“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则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接上例】由于工作需要,没有二等座票,经过主管领导同意,购买一等座,其981元的火车票全部报销,则:81元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
贷:银行存款/现金 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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