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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你好,我公司准备给员工发放超市预付卡作为福利,请问是否可行?有无税务风险?
可以的,具体如何发放福利是你们公司内部的事情。
在此提醒2个涉税问题:
涉税提醒1:
取得合规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放给员工后可以计入当期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涉税提醒2:
购物卡发放员工福利,由于属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而且可以分割的,因此需要按规定并入当期综合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
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