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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随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说明了相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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