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2月份将第一次按照新税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是2019年1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以职工的收入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下同)、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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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1月份应付张三工资1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
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000-3000=5000元,对应税率为3%
应纳税额=5000*3%=150元
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1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50元。
2、2019年3月份第二次申报时,以2019年1月份及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2个月、1、2月份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已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比如:2月份应付张三16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1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50元,则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0)-(5000*2)-(2000+2100)-(3000+3050)=10850元,对应税率为3%
累计应纳税额=10850*3%=325.5元
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325.5-150=175.5元
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2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75.5元。
以后每个月以此类推,直到2020年1月申报2019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纳税年度。2020年2月份,从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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