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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购买的单价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得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浏览次数:303 日期:2018/12/14

下沙代理记账

竟然这样筹划企业所得税

某公司2018年度账面利润300万元,按照法定税率25%需要计提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为了给公司省税,财务人员向老总建议:把明年1月份要购买的一台大型机械设备220万元,提前到12月份采购,并支付现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220万元的固定资产就可以合理合法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了。

企业所得税=(300-220)*50%*20%=8万元

节税=75万元-8万元=67万元

可悲!

会计真是不懂政策,导致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一句话提醒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 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正确的账务处理

12月份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设备  2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5.2万元

从次月按月折旧(会计分录省略)

错误的账务处理一

12月份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设备  2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5.2万元

次月一次性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220万元

贷:累计折旧         220万元

错误的账务处理二

12月份购入设备:

借:管理费用-设备  2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2万元

还要注意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

企业自行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不需再向税务局报送。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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