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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留学人员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浏览次数:2004 日期:2013/5/23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城市国际化、产业高端化、环境品质化”战略,全力打造“东部人才港”,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更多优秀的海外人才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业发展,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实行开放式管理,凡在开发区内创业的留学人员均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关优惠政策。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在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为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业的综合服务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开发区人才开发中心承担。建立由委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工商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建立专家库,由风险投资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技术专家、企业家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留学人员研究开发的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切实做好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业的相关工作,关心留学人员的生活,为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业提供便利。
第四条  开发区自2009年起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留学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同时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内工作或自主创业的。
第六条  本意见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科研人员;
3、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4、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5、拥有符合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6、开发区紧缺的其它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本意见所称领军型留学人员是指符合第五条规定,同时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在国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工作3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
1、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的;
2、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的;
3、能引领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
第八条  本意见所称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是指: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以技术、货币、实物等方式创办或入股,在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创业服务的各类经济实体。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办开发区鼓励发展类企业的,工商登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第十条  充分发挥信息港、医药港、大学科技园等“两港八园”平台优势,吸引海外人才创业。留学人员新创办企业入驻新加坡科技园和留学生创业园,租用园区生产、科研用房,给予100平方米内第一年全额,第二、三年减半的租金补贴;留学人员创办“四优四新”(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食品饮料、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服务外包及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开发区重点发展类项目的企业,给予三年内20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租金补贴,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的,给予三年内30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补贴,领军型留学人员创办的,给予三年内50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租金补助。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办开发区鼓励发展类企业的,且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经申请并审核认定可获得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10万元。能引领开发区“四优四新”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按“一事一策”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特别优秀的上不封顶。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发展前景良好、流动资金缺乏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两年时间的贷款贴息。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民营企业进行投资,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对留学回国创业项目进行跟投。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所承担项目凡属高新技术领域的,视项目的成熟程度可申请种子基金。按照申请项目完成后预计经济效益,结合申请单位的开发、经营能力和项目的投资规模,综合考虑资助额度。对具有一定投资规模,预计年销售额为5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2—5万元;年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的,资助6-10万元;年销售额为150万元以上且为我市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资助11-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引进国外智力。经审定,聘请高层次外国专家来企业工作的,给予每人每月不高于2000元的租房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鼓励开发区企业的留学人员与开发区高校进行科研合作,对科研合作项目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对获得杭州市政府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的留学人员,开发区给予1:1的配套资金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的其他各类科技项目的留学人员开发区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同一人同一项目获得各类资助资金的,按最高一项配套。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开发区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效益的,开发区按照杭州市的专利资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可参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享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安家补助。同时可申购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等。
第十九条  对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经审定,可享受“开发区人才特殊津贴”并纳入开发区杰出人才评审。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5万、10万。
第二十一条  构建留学人员创业发展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提供各项服务,留学人员可享受区内常住户籍人员同等待遇。来开发区创业或工作的留学人员,由开发区人才开发中心帮助办理《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外国专家证》等,需要评聘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开发区人才开发中心提供全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积极帮助解决留学人员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问题;引进的留学人员子女可不受户籍和住房限制,优先进入开发区所属中小学就读,高层次留学人员和领军型留学人员的子女可以在开发区所属中小学择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高层次留学人员和领军型留学人员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获得开发区其他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2009年10月29日起施行,由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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