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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规则的温馨提醒
浏览次数:410 日期:2018/11/2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要求,我市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先申报、后领票”的增值税发票领用规则。为方便您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如您是按月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先完成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待税务机关比对通过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如您是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在每季度首月先完成上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待税务机关比对通过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季度其他月份需完成抄报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如果因申报比对未通过,导致税控设备锁死而无法领用增值税发票,您需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审核纳税申报是否存在差错。如存在差错,需按提示信息更正申报;如确认申报无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建议您在月(季)末保有一定增值税发票余量,以确保次月(季)增值税申报前可正常使用。

四、如您在增值税发票领用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咨询浙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下沙代理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

来源:杭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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