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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2010年度)
浏览次数:1830 日期:2010/5/13
为深入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教强区”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高端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开发区投资、经营,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事业单位。
二、政策内容
(一)大力培育自主创新
1、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三年分别给予200万、100万、60万的资助,并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已认定的各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凡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当年评估或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上级奖励额度1:1配套。对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并获利的企业,申报区级研发中心认定并通过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资金资助。
对新引进的市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租赁区内用房的,经开发区科技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100%的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500平方米)。
3、对企业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新产品,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且当年销售产值达到1000万元的,每个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主要奖励企业研发人员。
企业立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可按当年实际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支撑计划、“863”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的,给予企业专项审计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项目批准实施后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6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区内实施的科技成果,新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科技成果转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新荣获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新荣获浙江省创新示范(试点)企业、杭州市创新试点企业、杭州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6、凡新认定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7、企业当年新申请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5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或10项(含)以上外观专利,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的,给予申请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2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600元;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对开发区范围内的高校当年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达到30%以上,且当年申请总量超过100件的,给予高校3万元奖励;对当年专利授权量增长率达到35%以上,且当年授权总量超过100件的,给予高校5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
(三)促进产学研合作交流
8、企业新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按项目总资助金额的15%给予企业额外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的研发(技术)中心,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区级研发(技术)中心,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0、开发区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的科研项目,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且当年销售产值达到1000万元,经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凡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给予平台管理机构不高于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资助。
12、产学研合作中心成员单位提供共享的仪器设备,按提供服务累计金额的20%给予资助。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成员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
13、鼓励区内高校建设科技创新园区,对创新特色鲜明的园区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资助50-200万元,用于发展园区建设。
14、鼓励引进大院名校科研院所。非杭州市区域内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到开发区开办科技转移中心和科技研发机构的,开发区三年内无偿提供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并根据其运营实绩,经开发区科技、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科技研发经费补助。
对入区的科技转移中心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且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科研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
15、对开发区注册期在2年之内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经科技部门组织认定后,当年对其1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利息全额补贴,特别优质的企业给予政府创业引导基金的支持。
(五)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
16、凡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含)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 “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凡新被列为市级“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鼓励信息服务企业申请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际国内资质认证。认证前,须到开发区经发局备案。经备案确认的企业,认证通过后,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对通过CMMI3级、4级、5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六)加强科技宣传与服务
18、在开发区新设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给予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50%的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200平方米);同时,中介机构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9、开发区企业参加由开发区统一组织的各类科技型展会,给予摊位费全额资助。
20、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作先进企业”10家,对获奖企业授牌鼓励;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奖”10名,给予获奖个人每人奖励3万元。
三、附则
1、凡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2009年同期水平,其中列入市(区)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业必须达到2010年节能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
2、政策中给予奖励的专利,其申请地址必须为开发区范围内。
3、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4、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1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5、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承担50%。
6、凡经年度审计发现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追回奖金。
7、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8、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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