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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将列入社保“黑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联合惩戒
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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