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下沙代理记账
某市税务局进行了双随机抽查,A公司恰好被抽选中。A公司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主营销售煤炭。在检查发票与合同过程中发现,在2018年5月10日与某电力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采购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160万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先预付款项20%,货到后10日内支付余款。A公司2018年5月17日B公司支付预付款200万元,2018年6月1日货发出物。但是因购货方原因,双方商定7月份再开具发票,6月10日收到了余款。A公司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是由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本来A公司会计认为自己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了税款,不会再有风险,但是没想到,税局却说A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要对A企业进行罚款5000元。A公司会计一肚子委屈。
案例分析
是不是很多会计朋友也认为,A公司依法纳税不应该受到处罚呢?我们来看看税局罚款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分析上述规定,案例中的A公司预收款和余款均已收到,货物也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因此,不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A公司未按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属于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因此,虽然依法纳了税,也应按发票管理办法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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