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哪些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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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要遵循哪些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3、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怎么认证?
纳税信用等级为A、B、C、M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M级纳税信用: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D级别纳税人不能网上勾选平台认证发票,还是用扫描认证或者到大厅认证。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内容共分为哪几项?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内容共分为三项:一、申报表主附表逻辑的表表比对;二、发票凭证信息与申报表的票表比对;三、实缴税款与申报表的税表比对,申报时若系统出现“一窗式比对失败”的提示,只能按申报回执中的“比对不符结果保存内容”修改信息后才可申报。
6、哪些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7、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8、虚开专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变化?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9、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忘记填写,可以用手写上或者单独用打印机打上吗?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跟发票内容一起打印,不可以有手写,如果单独用打印机打上也不行,因为这样会与开票系统的发票不符,所以只能作废重新开具。
10、购买方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发票,要求销售方换发票,销售方可以把之前的专票开红字,重新给购买方开具发票?
根据《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文件规定处理。所以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发票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不属于开具红字发票的范畴。
11、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发票有哪些限制?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根据《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2、企业现在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还能抵扣吗?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7月1日开始,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
13、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费用,能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4、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外币结算,缴纳增值税时需要按哪个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15、分割单怎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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