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02
需要填写备注栏
未按规定填写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二、差额开票业务;
三、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四、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五、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六、建筑服务业务;
七、出租不动产;
八、销售不动产等需要按规定填写备注栏。
03
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的
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04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清单的,不是从开票系统开出的,是自己打印的,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05
专用发票纳税人开户行,地址电话填写不完整,这样的票不合格,专票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06
增值税发票盖成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不可以,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07
增值税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发票不盖发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08
增值税发票上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发票为不合格发票,应该退回重开。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本文来源:青岛会计信息,老三会计。,由“会计职称考试”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