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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作为一名会计,还有这6个涉税误区你就惨了……
浏览次数:771 日期:2018/6/15

误区一


收到的合同违约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下沙代理记账


好多会计认为:

我公司跟一个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另外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违约金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是不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应该分情况处理:

■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误区二


公路通行费发票的增值税抵扣是按照面额计算。


好多会计认为:

公司取得的过路过桥费定额发票,在抵扣增值税的时候直接按照面额*3%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应该按照不含税面额来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本文转自扬州国税、河北国税,由东奥云课堂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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