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个人投资者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规定,(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下沙代理记账。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的亲属作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否享受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因此,不能享受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海南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