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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有真实的交易,怎么也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浏览次数:418 日期:2018/3/23
业务案例

张三向嘉诚公司销售五金配件一批,由于张三为区域代理,自己不想开具发票,100万的销售额,张三要求嘉诚公司向鑫鑫制造厂支付80万元,余款20万元支付给张三,鑫鑫制造厂向嘉诚公司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嘉诚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发票?下沙代理记账



政策依据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1996]210号)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理解为“货物流或服务流”)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可以理解为“资金流”)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可以理解为“发票流”)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及案例分析,嘉诚公司与鑫鑫制造厂,虽然有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说不定是由厂家直接发货的)。

形式上感觉,好像“三流合一”了,“符合”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但实际上,嘉诚公司与鑫鑫制造厂之间的业务,属于“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属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即使嘉诚公司与鑫鑫制造厂有“真实”的交易,也有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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