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情况
方案一:
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120-30)*20%=18万元
股东税后收益=120-30-18=72万元
方案二:
全年共增加工资支出=10*12=120万元
发放工资后企业利润总额=120-120=0
股东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35)*45%-1.3505]*12=35.904万元
股东税后收益=120-35.094=84.096万元
方案分析
通过对以上两个方案纳税情况的分析,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实现收益12.096万元,由于方案二中每月给股东发放10万元工资,致使企业原本有120万元的利润,造成企业利润为“0”,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方案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45%(方案测算假设最高税率,实践中可能会低于45%),由于有基本费用的扣除、速算扣除数的调节,致使总体税负要低于方案一的股息、红利的分配税负。
当然,要确保以上筹划方案的有效实施,企业在实施前一定要有一套完整的薪酬体系制度作为支撑,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那么,企业给股东发放的工资,是否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呢?是需要符合以下标准的。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所以,企业在实施以上方案时,一定要考虑公司的薪酬体系的配套,以防止涉税风险。
来源:昌尧讲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