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办理地址迁出,准备在异地继续经营,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下沙代理记账《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因此企业迁出准备异地继续经营时,如果未结束自身业务,未对资产、债务进行处置,未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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