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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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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668 日期:2017/10/26 |
杭州下沙代理记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因此,对于有些企业,其他条件符合,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的,笔者认为,这类企业可以从纳税调整方面入手,梳理是否存在未享受的可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如很多企业认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烦琐,只是起到延时纳税的作用,不屑于去享受。其实不然,很多时候,企业如果能事先筹划,应享尽享,能收到意想不到的减税效果。
本文章摘自于浙江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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